孩子的抚养权,总是是夫妻“离婚大战”的争夺焦点。抚养权的归属到底哪个的意愿非常重要?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。
现行婚姻法规定,离结婚以后,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妈妈抚养为原则。哺乳期后的子女,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可以达成共识时,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状况判决。
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“哺乳期”改为“两周岁”,并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爸爸妈妈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具体状况,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时,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,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肯定自主意识,在抚养权问题上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。民法典吸纳了此建议,增加一条规定: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孙若军觉得,“哺乳期”的表述本身具备不确定性,个体差异较大。以往司法实践中,一些当事人为满足法律的规定,不能不缩短或延长“哺乳期”的时间或仓促地赶在“哺乳期”内提起离婚诉讼。民法典吸收了以往的司法裁判规则,更为合理地确定抚养权的认定标准,更有益于保护儿童和妇女的身心健康。
孙若军还表示,民法典“根据最有益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”“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”等有关规定,将儿童优先原则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落实到爸爸妈妈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,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和身心健康成长具备重大意义。